46247155 发表于 2024-9-22 16:39:47

PP租车网问题频出 多车主到总部维权

新华网北京3月15日电 随着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P2P租车模式备受青睐,但在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隐患,近日,新华汽车投诉平台就收到多起关于PP租车网的投诉。3月14日,多名事故车主来到PP租车网总部,就租车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进行交涉。新华汽车记者也在第一时间赶到了维权现场。

    企业回复态度尚可接受 解决方案仍模糊

    据了解,这些事故车主并不是第一次来到PP租车网进行维权,前几次协商并不是很顺利,反映的问题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方案,本次同车主们进行协商的代表是PP租车网市场副总裁赵庆。

    事件一:租客将车转其他人使用

    车主苏先生,通过PP租车平台将车租给指定租客后,发现驾驶自己轿车的司机并非租客本人,当事司机被发现后直接将车丢弃在马路中央,转身离开,车主本人发现车身有损坏,按照服务规定,租客将车转交给其他人驾驶属于违规操作,但当车主将问题反映给PP租车网客服时,对方的回答是经过研究后,只要本人拿到车钥匙,就算还车,这是唯一的标准,至于车身损伤不能理赔。同时,由于苏先生多次反映问题,其手机号和座机号均无法再次拨通PP租车网客服热线,而在换手机号的情况下即可拨通电话,很明显,两个号码均被屏蔽。公司是否可以屏蔽用户电话?

    企业回复:PP租车不允许租客将车转交给其他人驾驶,会有一套安防系统做判断。如果车主所说属实,则不属于租客还车。正常情况下,应由租客本人在指定地点与车主进行还车,对于是否由租客以外的人交钥匙就算还车的问题,还有待商榷。用户号码是否可以被屏蔽的问题,如果此用户存在盗车等记录,是存在屏蔽的可能,但无故屏蔽用户号码属于企业负全责。

    事件二:车辆离奇失踪

    车主焦先生,将车租给指定租客后,车辆离奇失踪,从车辆离开北京直到消失再到报案,均是车主主动联系PP租车网,并没有相关人员主动与车主进行沟通,就赔偿问题并无有效的解决方案。

    企业回复:按照相关规定,该赔偿的赔偿,该报案的报案,具体内容,需要单独与事故车主协商。

    事件三:租车被下架

    车主张先生,车辆被下架。发现此事之前,客服人员一直与车主本人就春节活动问题保持联系,但事实却是车辆已经被隐藏。在车主发现问题后再次联系客服人员,对方的回复是由于该车违反反作弊规则,被下架了。车主之后再与客服联系,对方不再接听电话,之后被告知该车被永久下架,具体缘由未作说明。如果用PP租车网的代金券做等价交换,租赁另一家租车平台的车辆,是否算作弊?

    企业回复:在过去公司业务运营中,发现租客和车主私下沟通,进行刷单操作,即,租客租了车主的车,然而并没有真正使用,目的是为了套取平台的补贴,一旦系统发现有此类嫌疑会做相应管理,不排除下架车辆的可能。对于反作弊逻辑,优惠券的使用和车辆下架的规定,仍需完善。

    PP租车网等相关租车平台的运营模式是否合法

    通过查询可知,《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经于2012年2月22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五条规定: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通过《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内容解读第十一项,关于租赁车辆整备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第一条: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租赁车辆应取得本市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备案证件及国家规定应持有的证件。汽车租赁经营者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为企业自有车辆,车主名称应与持证的汽车租赁经营者工商注册名称一致。很明显,PP租车网对外出租的车辆所有权并非属于经营者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此规定,私家车租赁赚钱的方式涉嫌非法营运。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颁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罚款最高二万元。

    2015年3月12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私家车永不许当专车使用。随着P2P平台服务日益普及,在法律上对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规范变得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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