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生命无辜惨死车下公检部门渎职包庇罪犯
三条无辜生命的惨死至今得不到公正的结论,公安、检查部门制造阻力包庇肇事者,使之这场惨祸至今未能公正解决,肇事者逍遥法外。我叫田慧芝,1963年生人,滦南县方各庄镇高庙村农民。我和丈夫田清敏(已亡)靠辛勤劳作供养着80多岁的老人和未成年的孩子们。2014年1月10日17时40分左右,田清敏驾驶冀B16698小型轿车回家时,因同向驾驶的姜善洪驾驶的冀BT8869重型自卸货车向右侧翻,造成田清敏及随车的杜静、李兆林车毁人亡。
事故发生后,尽管春节将近、尽管我们死者家属悲痛欲绝,但还是听从交警的劝导,及安葬了逝者。在我们死者家属沉浸在悲痛之中时,肇事者没有给我们一点安慰,更想不到的是,肇事者及其家属却在上蹿下跳,企图开脱罪责。唐山市公安局2014年1月20日出具了唐公物鉴车痕字(2014)02048号痕迹鉴定报告称此事故是我们时速30迈的小轿车将时速70迈(此路段限速40迈)超载(100吨)的违法改装大卡车撞翻所致。我们不服,提出了复核,唐山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2月12日出具了唐检技(车痕)鉴(2014)076号鉴定书,称此事故系冀BT889重型自卸货车向右侧翻砸压右侧冀B16698小型轿车形成。2014年2月21日,滦南县交警大队出具了冀公交认字(2014)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善洪驾驶的冀BT8869重型自卸货车改装、超载、超速向右侧翻中刮撞砸压在其右侧同向行驶左转弯的田清敏驾驶冀B16698小型轿车,致田清敏及随车的杜静、李兆林车毁人亡的交通事故,两车负同等责任。尽管我们对同等责任这个认定不满意,但为了尽快平息事态,减轻对死者家属的折磨,我们没有提异议,只是期盼肇事者承担自己的责任,告慰无辜的亡灵和家属。
但令我们意想不到的是,2014年3月13日,我们得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无故突然撤销了唐检技(车痕)鉴(2014)076号鉴定书,并直接通知唐山市交警支队撤销了滦南县交警大队出具了冀公交认字(2014)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我们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询问理由时,支支吾吾,说是他们失误了,至今无明确答复,我们再次陷入痛苦和迷茫之中。
大家给评评理:
1、一个30迈的小轿车能把一个70迈超速行驶的超载100多吨的重型货车撞翻?唐山市公安局就敢如是说,这是为啥?
2、一个非法改装的冀BT8869重型自卸货车是如何通过公安的年检的?是如何在路上非法行驶的?政府主管部门在干啥?
3、唐山市检察院为何无法律依据、无任何理由将定案重要依据突然撤销?
4、唐山市检察院为何不通知委托单位滦南县交通队而直接通知唐山市交通支队直接撤销滦南县交通队作出的冀公交认字(2014)第0000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唐山市检察院的上述3、4项行为理据何在?是谁在作祟?
6、冀BT8869重型自卸货车非法改装、超载、超速、占道,冀B16698小型轿车只是待左转时未在导向车道,为何要三名无辜死者承担同等责任?
7、如此重大交通事故为何不对肇事者采取强制措施?
天理何在、正又在何方……
田慧芝
联系电话:13722516681 201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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