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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6 05:19:09 | 查看: 5| 回复: 0
  中国的立法模式:先有事件发生,之后规范,然后才立法。
  客观的地说,我们在这里讨论商会商务运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一件多余的事情或者说是一件愚蠢的事情。首先,商会商务运作属于经济范畴,仅仅只是一种营销模式,市场营销需要遵守的是市场规律,如果为了商会商务运作还要制定一部专业法律的话,社会将会停止不前,因为人们几乎没有发挥自己创造能力的空间;其次,商会商务运作是直销萌芽时期的产物,它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目前创造了什么,更重要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法律通常对事物发展会有一个稳定地约束,如果给商会商务运作制定一部法律无疑就像是给还未发育成熟的小孩套上枷锁一样使其无法成长,扼杀其潜在的巨大价值;另外,商会商务运作属于直销的基本出发点,在国家必须发展直销的绝对原则之下,任何有利于直销行业尽早在中国成熟而本身又不会带来社会混乱和对他人及国家利益造成侵犯的活动都是有益的。基于这种前提,可以肯定的说,如果传销没有造成社会混乱和大规模人的利益伤害,国家是绝对不会把它列为违法行列的。商会商务运作培养的是直销商应该具备的素质,如果依赖于法律的规范和认可的话,将永远无法实现这一目的。同时商会商务运作属于新生事物,即使有法律认可或者规范的必要也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因此讨论商会商务运作是否合法本身就是一种小题大做,卖菜的人规定菜的价格不需要遵守法律,标准是市场规律,所以法律是宏观的、公共的管理,是基本原则。人们在参与社会劳动的时候应该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在大的原则之下社会的进步还得靠人们的创造能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正确界定政策、市场和企业的关系非常重要。
  “商会商务运作”是利国、利民、利已的行业政府会打击吗?
  据官方不完全统计,在西部六省和广西从事“商会商务运作”的人员大概有600万,平均每个人的运行成本为10万元那投资到广西的运作资金就有6000个亿,并且这些钱都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投资到西部的,第一个受益的就是西部的银行业;每个月体系在发工资的时候,西部当地的税务部门都要扣除我们10%的营运款作为个人所得税,这5000个亿就已经上交了500个亿给了当地税务局,还不包括后续发展运作资金所上交的个人所得税,这就是利国!这600万已从事人员及后续发展人员在西部需要衣、食、住、行、用等消费,这笔庞大的外来消费直接拉动了西部经济的发展并为当地老百姓带来了实惠,如租房子把租金交给了当地老百姓,买菜把菜钱交给了当地菜农,买米把米钱交给了当地米农等,就属于零距离扶贫,这就是利民!
  有人统计说,一个人从来西部从事“商会商务运作”到出局,每个人至少要给西部贡献100万,你们想想一个人如果上了“老总”再出局可以拿走的500万至1140万的利润光是10%的个人所得税就给广西当地政府上交了50万至114万,还不包括这个人在广西衣、食、住、行、用等的消费支出及上了“老总”以后有的人在当地买房、买车等高档支出,如果单纯叫我们过来利国、利民,我们恐怕谁都不会来,我们首先是冲着500万来的,首先是来利己的,通过利己,被动了利了国,利了民。一个利国、利民、利己的好项目,加上从业人员在这里奉公守法、自律、低调,那它的生命力就是无限的,因为只要有人存在,就会有需求。“商会商务运作”时机一成熟,最终会走上立法的道路,到那时,它就会变成类似美国“富人俱乐部”的形式,政府会大大提高从事门槛,变成一个由富人来从事的行业,然后对其收重税,用收来的重税为国家、为穷人谋福利,缩短社会贫富差距,缓和社会主要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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