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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2 17:06:46 | 查看: 5| 回复: 0
  吉林市吴家刚就祺兴公司案向吉林市纪委书记胡冬梅提出第一问:吉林省检察院检察员陈长清和永吉县法院刘静波庭长在认定该案被告之一祖志伟的罪名中谁在说谎,谁循私枉法?
  2010年吉林市纪委开始督办吉林市祺兴公司一案,因从2006年起祖志伟(吉林市建筑市场监察处处长)和李鹏(吉林市军分区副政委)通过私自占有和公司奖励等途径获得祺兴公司共五笔钱款,李鹏私分得529万元;祖志伟私分得588.3万元,而且这五笔钱款祖志伟、李鹏和公司经理段伟刚对董事长邱阳一直隐瞒不报,致使邱阳长达两三年后在2010年夏才知道上千万财产被三人私分,于是向吉林市纪委实名举报。
  所以在2010年吉林市纪委和吉林市检察院收缴了涉案人员祖志伟500余万元、李鹏近500万元的非法所得。
  当时主管此案的吉林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陈长清对祖志伟的定论是:祺兴公司和祖志伟等人骗取来吉林市投资项目扶持基金贿赂案。由祖志伟负责打点龙潭区相关人员,骗外来吉投资项目扶持基金4000余万元,其中公司董事长邱某、经理段某给有关人员行贿共计860万,祖志伟受贿、职务侵占450万元。
  再见如下事实:
  
  可是2012年7月永吉县法院刘静波庭长经过一审重审却认定祖志伟没有受贿罪和侵占罪,只是单位行贿罪。(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2年142号)
  针对以上事实吴家刚不仅要问四年来一直督办此案的吉林市纪委胡春梅书记:
  祖志伟到底有没有犯“受贿罪”和“侵占罪”?
  为什么2010年祖志伟涉嫌“受贿罪”和“侵占罪”,到了2012年却变为“单位行贿罪”?
  为什么检察官陈长清认定祖志伟为“受贿罪”和“侵占罪”,而刘静波审判长认定为“单位行贿罪”?他们俩谁在说谎!谁循私枉法!
  既然祖志伟代表祺兴公司以单位的名义向吴家刚“行贿”120万,那么他和李鹏各自私分得500余万,剩余的被吉林市纪委收缴的400余万元又属什么性质,祖志伟、李鹏犯什么罪又各自被收缴500余万呢?
  吉林市祺兴公司一案从2010年起吉林市纪委开始督办,至今已四年多,甚至庭审上都有吉林市纪委工作人员的出席!此案的来笼去脉吉林市纪委比任何人都清楚,出现今天这样自相矛盾的结论,不能自圆其说,怎能服众!
  检察官陈长清和审判长刘静波其中必有一人在说谎,在为犯罪嫌疑人祖志伟等人开脱,他们哪个人循私枉法?在这样背景下将罪名推脱给龙潭区招商局一个副局长,此案能有公正、公平吗?
  我们将对此案一直向党政军各级领导举报,请胡书记查实。
  吴秀慧
  201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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