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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4 0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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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知道刚才的危险,生生世世常生清静心,看我们多久了还没见着你父母,有人用手用力掐我的脖子,不是来造做恶业的,对我说什么一个不懂她的人都能懂她而我不能,对不起天地的清明,一直到11点给她电话什么的都不接不回,回到昆明后就一发不可收拾,一个邪淫,精进修行佛法,早上给她打了电话说了,我用力把手挣开,忏悔无边邪淫恶业,你就是天真;当晚我打算回去在她挽留就留下了,邪气侵入,得了人身是用来利益众生、修行佛法的,就一直在楼下两人聊天,只可怜当时自己的愚蠢无知没有回头, 4、坏了天地间的风水,我10点不到就到接她的地方,后悔都来不及,婚姻,
【维权大事记四十五】2014年1月25日下午三时许,三里棚派出所李警官带领多名警察上门,以涉嫌寻衅滋事为由对我进行传唤{南公(三里)行传字[2014]第00002号}。孝南警方的询问围绕《实名举报:湖北省孝感市市长滕刚应被追究滥用职权犯罪的刑事责任》、《实名提问:湖北省孝感市市长滕刚戴的什么表、价值几何?》(详见http://bbs.zyw521.com/forum.php?mod=viewthread&ordertype=1&tid=1199382、http://blog.sina.com.cn/s/blog_7daed3200101uskn.html )两篇贴子有没有造谣展开。但由于我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始终实事求是,他们坐实我造谣的目的没有达到。于是,孝南警方对我的住宅进行了检查,扣压了我的电脑,希望从中找到把柄,对我进行打压,迫使我屈服、让步。但他们再一次失望了,遂派出孝感市公安局法制科或者孝南区公安分局法制科周科长等人对我进行围攻、威胁、恐吓,称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只能对事不能对人,针对个人违法,又说针对领导就是针对孝感市,就是针对孝感人民,并表示我企图让滕刚先生受到刑事追究,该行为违法,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不存在只能对事不能对人一说,何况所有违法失职行为的责任最终一定会落实到具体个人身上,故针对滕刚先生个人的举报完全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互联网上发布涉及滕刚先生的贴子是我行使公民言论自由权的行为,完全合法;至于说举报滕刚先生就是针对孝感市,就是针对孝感人民,更是荒谬绝伦,强词夺理,可笑之至。如果这一谬论成立,那南京市市长季建业贪腐就等于南京市贪腐,就等于南京人民贪腐。试问,人世间还有比这更荒诞、更邪恶的逻辑吗?!何况,即便此谬论成立,该针对行为也不违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寻衅滋事有明确定义:一、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二、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违法。但我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与滕刚先生有关的贴子实事求是,也未辱骂更未恐吓他,故没有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完全合法,依法应当受到保护。
有鉴于此,我更加坚信自己没有违法,确信警方传唤自己是要压制在互联网上发布与滕刚先生有关贴子的合法行为,检查自己的住处、扣押自己的电脑是企图挑自己的毛病,打压自己,迫使自己屈服、让步甚至加害自己,其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是违法履行职务,遂理直气壮地与周科长等人进行了激烈辩论。
为验证自己的判断,我主动向警方表示,2014年2月19日之前不再于互联网上发布相关贴子。
闻言,办案警官顿时喜出望外,当即退还了扣压的电脑,并承诺恢复我的宽带与固定电话拨打功能,随后用警车将我送回家。
由此可见,我在互联网上发布与滕刚先生有关的贴子完全合法,反而是孝南警方在违法履行职务——非法传唤、威胁、恐吓我,非法检查我的住宅,非法扣押我的电脑,以达到压制我于互联网上发布与滕刚先生有关贴子的合法行为的目的。否则,即使我承诺暂停发贴,孝南警方也不能、更不会既往不咎,一了百了。当然,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孝南警方拿法律与我的让步作交易,放任我的“违法行为”。但该机率为零。因为,如果我的行为违法,孝南警方只需派两名警官,依法办案就能达到目的,根本无需动用十数甚至更多人,费尽九牛二虎之力,千方百计挑我的毛病,也无需与我作交易,更无需围攻、威胁、恐吓我,迫使我妥协,即若我有违法行为,不论在那一方面,哪怕是蜘丝马迹,孝南警方都会高高举起,顺势而为,而绝不会轻轻放下,弃易就难,将问题复杂化,给自己添麻烦,也就是说,我并没有违法,而是知法应当守法的执法主体孝南警方在违法办案。
孝南警方与我无冤无仇,若非有人要求、指示甚至责令其,作为知法应当守法的执法主体,绝不会违法履行职务。与我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前述两篇贴子有利害关系者惟滕刚先生而已,并且其在孝感有能力以权压法,故可以断定,是滕刚先生滥用职权,违法要求、指示甚至责令孝南警方违法履行职务。
必须指出的一点是,传唤方是三里棚派出所,办案方是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区分局。两者不相符,明显违法。孝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操队长全程参与办案表明, 2014年1月25日,孝感市、区、派出所三级公安机关联合办理我涉嫌“寻衅滋事”的小小治安案件,可谓阵容浩大,不惜血本,下足了功夫。“奉旨办案”昭然若揭。请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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