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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7 10:34:16 | 查看: 1| 回复: 0
  致永康市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尊敬的审判委成员、合议庭成员:
  我叫李世宝,今年6月6日我在法庭上全部推翻检察院对我多项且数额巨大的受贿指控,这在永康法院历史上可能也罕见,可能会成为永康历史上最棘手的一起涉嫌受贿案件。
  作为受贿案件永康每年都有发生,每年都有被查处。检察院一般都是相当有证据才抓人,因此被抓的人只要纪委找到他了,就知道逃不了了,都会主动交代(至少交代一部份)争取自首的减轻政策或再检察院如实交代争取从轻处理。因此到审查起诉、到审判阶段、到法庭又不认罪的情况,特别是全面否认的情况可能几乎没有过。
  自己确实有问题,不是这里的问题就是那里的问题,这笔受贿不成立,可能另外一笔更大的受贿成立;于检察院来说是东方不亮西方亮,反正你有罪跑不了,作为问题官员反正都是要判刑要坐牢,只好配合司法部门,目标是使自己怎么判轻一点,这时双方都会达成默契,所以最后判决都没有异议,被告人还以为自己是不幸中的幸运,连上诉的都很少(除非有另外立功或者中院有特殊的关系而上诉,再减一点刑,像吕子江这样通过上诉是有机会在法庭上控诉检察院没有人性的办案,又是一个特例,但我也不赞同因为犯罪事实已存在,任何抗争都已没有意义。)
  所以对确实有罪的受贿人来说,明智的通常的正常的做法就是三点:一是如实交待,甚至检举立功,积极配合,争取减轻从轻政策,把刑期降到最低幅度;二是尽量少宣传、不宣传、不报道,让自己受贿的事情甚至处理结果知道的人越少越好,争取对自己名声的影响面降低到最小的幅度;三是调整好心态,养好身体。心理从开始不平衡到平衡,不管是本人还是家属都冷静面对现实,不再去想更多没用的东西,家里也回到正常生活,受贿的人积极服刑,积极面对一切,重新开始一种新的活。
  我是一个正常人、普通人,也是一个非常明白事理和会权衡利弊的人。纪委找我了,检察院逮捕我了,有问题绝对跑不了,如果真没有他们抓我时的问题,而有其他问题也一样。也就是办案人员经常说的:“组织上不会轻易抓我,特别像我这样一个正局级干部而且负责一个这么重大的工程项目。抓了我就说明有犯罪,并且不一般,不应该有任何无罪想再出去的侥幸,还有他们是从来不会抓错的,凡被抓的人没有一个是没有问题的。这些我都很懂、很清楚,但凡事都不可能百分之百,他们办案也一样,不然就没有冤假错案了,尽管这种概率很小,比例很低,但不是就没有。像张辉、张高平这样认为是“无懈可击”的铁案,却是一个精雕细琢的冤假错案.冤假错案的产生,无非两种因素,一种是工作失职失误,另一种是有意整人陷害。有时两种因素叠加一起,由于某些人的私心使案件一步步跟着错,即一步错步步错,冤假错案在那些人精心操作下,水到渠成。
  我真没有受贿没有犯罪,我不是圣人,但我有我自己的为人处事原则:“积极上进,
  小心谨慎,与人为善。”这个原则伴随我一生没有变。到总部中心对我来说是一个施展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最好也是最后一次机会。我非常珍惜。我至今还认为组织上如果给我“勤政典范、廉政的楷模”的称号,我都会觉得受之无愧。我在工作上真以“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精神去拼命工作创造性地工作,因此创造了“总部速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业绩。我和我的团队真的是在“百分之百努力,百分之百做事。”廉政上我一开始就高度重视,希望自己能百分之百去防范。我对自己一生的名誉和总部的名誉真看得很重,可以说胜过生命,而不是重金钱利益,让我成为一个贪官是人生最大的耻辱。
  面对飞来横祸,这样毁我一世英名,我真生不如死,不如癌证或被车撞死。二是我对形势看得很清楚。总部中心是个“风口浪尖”,一直存在高度危险、一直处于高压打击态势,可以说这人人皆知。我自己更是常说:“那是一个无事人家都以为有事,如果有事不会变成没事的地方。”这样的形势,我却疯狂作案,知道前面是火坑,还往里跳,还去找死、送死。三是我对自己看得很严,除了2009年春节前后有3个施工老板到过我家,给我送过一点烟酒、水果以外,再没有允许任何工程老板进过我家门,没有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收过他们钱物。真的可以说做到“不抽他们一支烟,不吃他们一餐饭,不收他们一分礼。”在工程决策讨论中,我做到没有任何违规操作,没有给任何老板任何形式的关照和刁难,卡要。我对自己的妹夫也是碍于情面打过一个电话而已,没有再去过问,没有对任何工程老板有任何的勉强和要求。我的“看得重、看得清、看得严”,无论哪一个“看”,都足以让我不会去受贿,去犯罪。所以在海宁之前,在确认我构成“高利转贷罪”之前,我真无法配合、迎合办案人员的要求做有罪供述。而有了一个“高利转贷罪”,那又是一个正常男人的必然选择,别无选择。
  我不会知法犯法,但对“高利转贷罪”我原来真不知道有此罪,拿贷款放一点利息,在永康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况且我的月利也只有3分,因此我把借款、贷款、放款作为家里资金情况如实向办案人员交代。而办案人员说我构成“高利转贷罪”,让我看相关法律规定。让我看我老婆签字的书证,也看了利息收入,有汇给我在美国读书儿子用的凭证。因此说我老婆和我一起连罪,对我儿子可以发边控,一回国就抓起来协助调查,把他烤起来,剃光头,让他永远回不了美国。办案人员说“高利转贷罪”在金华地区没有办过,但在全省办过,作为省办案件就可以通过向省公案厅发函办我“高利转贷罪”,而如果案件回到永康办,永康检察院有权决定不办我此罪。我回到监室也问过原桐乡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前大队长李宇,他就是办这种经济案件的,他说办案人员对我说的情况是事实。作为检察院办我受贿,而我又一点也没有,等于他们办错了。这对于他们来说也是绝对接受不了的,所以把我的案件一步步地升级,他们有的是办法和手段,其他所有的手段我都不害怕,我没有受贿就是没有受贿。
  但这个“高利转贷罪”由于我的无知“犯法”要让我幸福的家庭遭殃,要让我贤慧的妻子(永康三中音乐教师)和优秀的儿子(美国纽约大学全额奖学金博士)受牵连受罪,我无论如何不能接受,我宁愿牺牲我的一切,不管做多少年牢,不管成为多大的“贪官”去进行交换。办案人员已经说得很明确(我也深信不疑)。我如果不按他们的要求交代所谓的收贿行为,他们必然让我和老婆、儿子连罪,还要几百万的高额罚金,真是家破人亡,倾家荡产。但这个不是他们的目的,目的是把他们设想的我的受贿罪办掉,他们就大功告成了。他们也说受贿金额不是问题,受贿金额10万以上至几百万,如果没有立功也就是十几年,有立功就在10年以下,在这样的情况下,面对这样的选择,作为一个正常的男人谁会选择让老婆、儿子和自己一起坐牢,而不是让自己一个大男人去坐牢?相比老婆、儿子的安全而言,我“贪官”的冤屈,又变成不那么重要了,这个熟轻熟重,这个“两害”相权,我想谁都不会含糊。
  因此从那开始,我全面地无条件地(实际上是有条件地)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提示、暗示来做有罪口供,对他们打好的笔录基本不看就签字,几乎一个字不改也不敢改。我和同监室的李宇、冯洪峰也尽最大可能去编,越像越好,提高命中率,脏水尽可能往自己身上泼,悔过书也把自己写成“十恶不赦”的大贪官。唯一的目标就是争取一个好的“认罪”态度,让他们满意,让案件从省办回永康办,不办成高利转贷罪,不连累我老婆儿子。其他的一切我都无所谓,什么受贿金额、次数、过程、事由、细节等等一切都随他们去,反正都是无中生有的东西。他们也再三要求我检举立功,尽可能帮我能够减轻。
  对上述编造迎合他们的过程我并不后悔,因为当时别无选择,那也是最好的选择。到结案时我虽然单独跟反贪局长程修虎谈了我没有受贿和迎合他们的真相。但我也说“不翻供要翻案(最终要让我的冤屈真相大白),不上诉要申诉(因为我心里不服)”。程修虎也说如果我在法庭上翻供,就把我的所谓高利转贷罪追诉进去,对此我也深信不疑。
  但之后我发现所谓的“高利转贷罪”根本不成立,这个时候作为一个普通人、正常人该如何选择呢?我一点也没有犹豫,我要还原事实真相,洗涮自己的冤屈。
  虽然如此,但这个过程是非常痛苦的。一是谁会相信我,拿什么证明我,从无罪到“有罪”这么一个过程。二是难道变成是检察院办错案了?作为一个冤屈,我的内心真无法接受、无法承受、无法忍受。但作为检察院错了,那可能吗?他们接受得了吗?难道他一个检察院还治不了我一个势单力薄的个人?要翻案谈何容易?他们是“专政”机关,手里掌握可以肆意践踏“人权”的“公权”。但我有什么办法呢?我别无选择。
  面对检察院6起共百万元的巨额受贿指控,推翻其中几项指控还有可能,要推翻全部指控在不明事实真相,不明辩是非的人的眼里可能性为零。而其中除了第一项指控,其他任何一项指控成立,我的刑期都不可能在十年以下,都对检察院现在的量刑建议没有影响。所以任何人都看到现在全面否认犯罪,直接带来三个严重后果:
  1、刑期更重。原来检察院办案人员也明确说按照他们的指控,我“认罪”没立功法院判十年,他们可以不抗诉,若有立功6-8年。我如果“认罪”他们会帮我查办立功,我不“认罪”那肯定不会帮我查(虽然这是法律规定他们的责任和义务)。反而建议从重量型13年6个月至14年6个月。明摆着我变成增加一倍的刑期。
  2、名声更坏。全面不“认罪”,必然引起社会强烈反响。各种媒体纷纷介入,更多的人、不计其数的人知道我这个涉嫌受贿者的名字,并且这么多这么大的受贿让老百姓痛骂之,让我这个视名誉为生命的人真的“声败名裂”。
  3、耗费更大的精力、财力。这样进行全面抗争我和我家人的心理越来越无法平静,需要坚强的意志、要付出沉重的身心代价,同时耗费巨大的财力。
  面对如此简单明了的严重后果,作为一个常人该如何选择?是选择承认根本不存在的检察院的各种受贿犯罪指控,还是选择坚持正义坚决抗争。作为我的人格和性格,我无法选择前者,作为我的家人也是这样。我不知道对于你们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会不会像我一样。
  面对现实的情况,我的抗争最终结果会怎样,我只相信法律是公正的,社会还有正义。对于检察院这种想置人于死地的政治陷害,不仅会遭天打雷劈而且也不可能证据确凿。你们法院总还是独立办案的,检察院再强势,你们也不可能就是他们要借以杀人的“那把刀”。
  我作为当事人非常清楚,检察院对我有罪的指控全部都是虚假的,假的东西不可能真的“无懈可击”,而肯定是“无限可击”。“假的总是假的,伪装应当剥去”。应该逃不过你们法官的“火眼金星”。
  一是检察院心中有鬼,所以不敢公开、不敢光明正大。首先迟迟不敢让我见律师。我见律师他们有什么好怕的,怕我翻供吗?我翻供他们又有什么好怕的,如果他们指控的确实是事实不照样判我吗?其次迟迟不让律师阅卷,至今还没有提供全部案卷,特别是能够证明我无罪的我的陈述和证人证言。法律规定和查明案件的需要,检察院都必须提供全面客观的证据,以利公正判决。如果检察院心中没鬼不会不提供。第三不提供全程录音录像。看了录音录像才能判断审讯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对我对证人都是这样)。如果没有问题,只管大大方方提供出来,但已过半年多还没有提交,只在法庭上播放五分钟的录像(我穿着短衣短裤在21度温度下受审3小时)。第四,不让证人出庭作证。新刑诉法有针对性地对证人出庭作了特别规定,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对该案件来说特别重要,证人出庭是必须的,只要证人实事求是没有什么不安全的。司法机关办案只要客观公正,不必疑神疑鬼。
  二是现有提供给法庭的所谓证据疑点很多漏洞百出。首先检察院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我的有罪供述(对证人证言的收集必然也是如此),都属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之列。其次,不符合常理、不符合逻辑、各种自相矛盾的所谓证据根本不能证明我有罪的成立。第三,有没有一个证据可以证明我对所谓行贿人有过任何的关照?他们凭什么送我钱物(倒是要问他们给真正关照他们的人有没有行贿)?
  检察院要置我于死地,也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证据确实、充分,让我死而无憾、让我心服。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对我的所谓指控不仅缺乏全面、客观、真实的证据,而且证据自相矛盾与客观事实与常理严重不符;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对我定案的所谓证据见阳光就怕化了,哪儿谈得上“均经法律程序查证属实”?并且都是用非法方法收集的,都属依法排除之列;三是“综合全案的证据,对所认定事实以排除合理性怀疑”。怀疑那个人偷斧头了就看那个人什么都像偷斧头的。怀疑我有罪了,对我有罪推定就认为什么证据都指向我有罪。一个人真有罪,那他必须是“唯一”的,不能有其他合理怀疑;有合理怀疑不能做到“排他性”、“唯一性”,说明案件就存在冤假错案的可能。而凡是“冤假错案”就必须存在合理怀疑,只是制造者不愿去发现罢了。当年张辉、张高平的案件无论如何都存在大量的合理怀疑,只是当时谁都不愿去发现、去坚持、去纠正,而都愿意成为冤案的“帮凶”罢了。我的案件因为我绝对真的没有受贿、没有犯罪,因此合理怀疑可以说举不胜举。只有有意陷害或屈服于强暴,蓄意制造冤案、制造司法不公、制造社会不公的人才对此熟视无睹。
  在此我要借用电影《胡巧英告状》中的一句台词:“坏人冤枉好人不得好死!”但我相信永康市法院的每一位审判委成员和合议庭成员是正义之人,是“好人”,“好人”不会冤枉好人,邪不压正!
  李世宝   
  2013、6、23
   
   
   
   
   
   
   
http://wangmanba.net/mm/4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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